(2017)内0221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陈某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土默特右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221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影院街林荫巷。无前科。2017年3月20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土默特右旗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4月25日被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土默特右旗看守所。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以内包土右检刑诉[2017]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培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7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西民主巷西侧的路旁,以500元的价格向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高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净重0.45克。后公安民警在陈某的房屋内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三包(净重2.61克)。经鉴定,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均检出海洛因成分。2017年3月初,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西民主巷附近,被告人陈某向高某贩卖500元毒品海洛因。土默特右旗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西民主巷西侧的路旁以500元的价格向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从高某身上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一小包,净重0.45克。后公安民警在陈某居住的房屋内查获疑似毒品海洛因三包(净重2.61克)。经鉴定,该四包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2017年3月初,被告人陈某在土默特右旗萨拉齐镇西民主巷附近以500元价格向高某贩卖毒品海洛因一包。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了涉案毒品、毒资及贩毒工具的扣押情况;2、书证:称量记录、说明及通话清单、抓捕经过、搜查笔录、常口信息,证实了被告人的自然身份状况、归案情况、本案毒品称量情况、被告人与高某案发期间的通话情况及从被告人居住处搜查出毒品三包的情况;3、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了本案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及经过;4、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了被告人对自己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情节;5、鉴定意见:包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了所送四包检材均检出海洛因成分;6、视听资料:搜查、称量毒品光盘一张,证实了本案毒品搜查及称量情况。公诉人当庭出示的1-6号证据来源合法,所证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与被告人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且证据之间能够形成锁链,故本院予以全部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罪名成立,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0日起至2018年12月1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惠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壮壮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