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申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侯六成、杨金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侯六成,杨金星,童红伟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申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侯六成,男,汉族,1967年9月23日出生,小学文化,住河南省淅川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金星,男,汉族,1979年2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童红伟,男,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再审申请人侯六成与被申请人杨金星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童红伟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3民终16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侯六成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申请人未取得本案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错误,原审适用土地管理法不当。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被申请人杨金星停止侵犯申请人的土地承包权,将承包田恢复原状,赔偿申请人风景树损失1万元和伙食、住宿费2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申请人负担。本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以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依据,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申请人候六成虽长期使用管理本案争议土地,但其并未经过合法程序取得该争议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故其要求停止侵害于法无据,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并无不当。其他理由原审在评理部分已作出充分阐明,在此不再赘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评判适当。申请人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侯六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侯六成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东哲审判员 李锡敏审判员 褚大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涓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