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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22执异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冉云展申请执行李文庆、毛松山、李钦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钦,冉云展,李文庆,毛松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22执异5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李钦,女,汉族,1985年10月30日生,住中牟县。申请执行人:冉云展,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李文庆,男,汉族,1979年8月1日生,住中牟县。被执行人:毛松山,男,汉族,1987年3月27日生,住中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冉云展与李文庆、毛松山、李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钦于2017年4月12日对执行裁定书(2016)豫0122执第83-1号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异议人李钦撤回异议申请。审 判 长  张国宪审 判 员  韦惠深人民陪审员  张秀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