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9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部某某与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薛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906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薛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的(2017)陕0825民初18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由被执行人薛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剩余借款人民币7000元,并案件受理费25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薛某某主动履行所有案件款人民币7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及执行费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5民初1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白小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永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