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6民特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廖希鼎、廖调鼎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廖希鼎,廖调鼎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6民特26号申请人:廖希鼎,女,汉族,1947年11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熊娟娟,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江涛,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申请人:廖调鼎,女,汉族,1953年3月2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武汉市武昌区。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叶明,男,汉族,1969年10月9日。申请人廖希鼎申请宣告廖调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廖希鼎称:申请人廖希鼎与被申请人廖调鼎系新姐妹关系,其父母共生育了他们姐弟四人,分别是老大廖希鼎、二弟廖宏鼎、三妹廖调鼎、四弟廖周鼎。被申请人廖调鼎在两岁时,因突发高烧没有得到及时治疗而导致智力残疾,残疾等级为二级,同时其从小还得了癫痫,经常发作,最近几年还检查出了糖尿病。父亲去世后,母亲带着廖调鼎一直跟着申请人廖希鼎一家在青山区生活。2008年3月19日,廖希鼎全款购买了位于武汉市武昌区荆南街79号102室的房屋,为了让从小智力有残疾的被申请人能有一处固定住所用于养老,申请人与母亲协商后便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登记在了被申请人廖调鼎名下。此事未得到申请人丈夫的理解,申请人事后与丈夫离婚。母亲去世后,申请人更是将所有精力都放在了照顾妹妹廖调鼎身上。2015年,申请人了解到长期在四川打工的四弟廖周鼎长期生活困难,故申请人让四弟廖周鼎回武汉生活,并帮其一次性补缴了社保,并安排他住在申请人为被申请人购买的房屋中。但四弟廖周鼎领取退休金后,由于必须将领取退休金的卡压在债权人处用于偿还借款,故其没有了退休金收入且不愿意出去工作,因此,失去了经济来源的他为了占用被申请人廖调鼎每月的低保补助金,于2015年12月21日将被申请人从申请人处抢走,强行要求照顾被申请人。在廖周鼎照顾被申请人将近一年的时间内,申请人从他人处得知廖周鼎从来不给被申请人买药,导致被申请人的癫痫经常发作。2016年5月31日,二弟廖宏鼎发现被申请人独自面朝下倒在家门口水泥地上,其后将被申请人送往武警医院治疗,二弟将被申请人的照片通过微信发给了申请人,让远在美国儿子家探亲的申请人立即回来解救被申请人。申请人看后心如刀绞,立即购买飞机票赶回了武汉。综上,由于被申请人从小智力残疾,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识,四弟廖周鼎为了经济利益强行控制其姐即被申请人,为了保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人身安全,特申请法院认定被申请人廖调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廖希鼎为其监护人。审理查明: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接受本院委托,于2017年5月26日出具鄂人医精鉴所【2017】精鉴字第195号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廖调鼎符合CCMD-Ⅲ“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癫痫”的诊断。根据病情严重程度,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鉴定意见为精神发育迟滞伴精神障碍、癫痫、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廖调鼎经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廖希鼎申请宣告廖调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根据,故本院对申请人的该项申请予以支持。申请人廖希鼎申请指定廖希鼎为被申请人廖调鼎的监护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可由××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廖调鼎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张 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法官助理 曾媛媛书 记 员 刘亚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