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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6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鸡西北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城子河区港华再生纸制品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鸡西北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城子河区港华再生纸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6执9号申请执行人:鸡西北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于世逸,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祥林。被执行人:城子河区港华再生纸制品厂。法定代表人:李连军,职务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鸡西北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城子河区港华再生纸制品厂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于2017年6月21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执行人鸡西北方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黑0306民初169号案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马莉娜审判员 王百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