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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王超罚金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153号移送执行人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王超,男,1967年5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执行对被执行人王超罚金刑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超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王超应当缴纳的罚金1000元至今未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303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对王超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华审判员 聂元春审判员 龙云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