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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82民初1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梁世彬、魏定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梁世彬,魏定永,杨大镇,梁辉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982民初1259号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蔡永钦,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福建鹏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世彬,男,198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魏定永,男,198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杨大镇,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告:梁辉科,男,198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告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福鼎农信社)与被告梁世彬、杨大镇、魏定永、梁辉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鼎农信��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世彬、杨大镇、魏定永、梁辉科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福鼎农信社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梁世彬偿还福鼎农信社借款本金99981.21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5月8日结欠利息9227.38元,并自2017年5月9日起至借款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6.88‰计算逾期还款利息);2.梁世彬支付福鼎农信社为实现债权的诉讼代理费损失4000元;3.杨大镇、魏定永、梁辉科对上述诉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诉讼过程中,福鼎农信社变更诉讼请求为:1.梁世彬偿还福鼎农信社借款本金99981.21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5月8日结欠利息9227.38元,自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5月15日止按月利率11.255‰计算,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88‰计算);2.梁世彬支付福鼎农信社为实现债权的诉讼代理费损失3000元;3.杨大镇、魏定永、梁辉科对上述诉求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2日福鼎农信社与梁世彬、杨大镇、魏定永、梁辉科签订《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宝通)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梁世彬向福鼎农信社借款100000元,杨大镇、魏定永、梁辉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借款执行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1.2545‰,若借款人未能按约还款,贷款人有权提前宣布到期、收回已发放贷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因借款人违约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上述合同签订后,福鼎农信社依约发放贷款。借款后梁世彬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构成违约,福鼎农信社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梁世彬、杨大镇、魏定永、梁辉科未作答辩。福鼎农信社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因梁世彬、杨大镇、魏定永未到庭,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故对福鼎农信社提交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宝通)最高额借款合同》、借款借据、交易明细、委托代理合同等证据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4月22日福鼎农信社与梁世彬、杨大镇、魏定永、梁辉科签订《个人自助循环贷款(万宝通)最高额借款合同》,约定梁世彬向福鼎农信社借款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0月23日至2018年10月22日,借款执行固定利率,月利率为11.2545‰,若借款人未能按约还款,贷款人有权提前宣布到期、收回已发放贷款,并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加收50%计收罚息;因借款人��约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由借款人负担;杨大镇、魏定永、梁辉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上述合同签订后,福鼎农信社依约发放贷款。借款后梁世彬未能按约偿还借款,截止2017年5月8日结欠本金999851.21元、利息9227.38元,福鼎农信社催讨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另查明,福鼎农信社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3000元。本院认为,福鼎农信社主张要求梁世彬偿还本金999851.21元及利息,杨大镇、魏定永、梁辉科为本案贷款本息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有合同依据,应予以确认。福鼎农信社关于利息的诉求,不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应予以支持。福鼎农信社主张梁世彬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3000元,有事实及合同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福鼎农信社的诉讼主张有事实与法律依据,应���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梁世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9981.21元及利息(截止2017年5月8日结欠利息9227.38元,自2017年5月9日至2017年5月15日止按月利率11.255‰计算,自2017年5月1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6.88‰计算);二、梁世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福鼎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杨大镇、魏定永、梁辉科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60元,减半收取1280元,由梁世彬、杨大镇、魏定永、梁辉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月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思全附注: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附: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