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3执5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朱新法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朱新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23执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义支行被执行人朱新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23民初265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新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新法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新法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朱新法(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48的存款人民币156928.6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潘饶赟AUT())O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 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