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恢1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王某与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党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恢13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男,汉族,1969年10月25日生。被执行人:党某某,男,汉族,1972年3月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党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2000元,扣除执行费50元后申请人已领回案件款1195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恢13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马 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