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刑初3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张瑞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21刑初385号公诉机关怀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瑞,男,1987年3月24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农民,住怀远县。2017年5月9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怀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怀远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现在家。怀远县人民检察院以怀检刑诉(2017)3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瑞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怀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张瑞酒后驾驶“闽C×××××”号“朗逸”牌小型轿车,在怀远包集镇境内沿县道自北向南行驶至7KM+45M处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虚线,驶入道路左侧撞到张某停放在路边的“淮海”牌三轮电动车,致三轮电动车失控后刮撞到路外行人沈某1和沈某2,造成张某、沈某1、沈某2等人受伤,后张某送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怀远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瑞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张瑞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77.26mg/100m1。案发后,被告人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到来。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起诉认为,被告人张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建议依法判处。被告人张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和适用法律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张瑞酒后驾驶“闽C×××××”号“朗逸”牌小型轿车(驾驶证违章已超分),在怀远县包集镇境内沿043县道自北向南行驶至7KM+45M处时,越过道路中心黄色虚线,驶入道路左侧撞到张某停放在路边的“淮海”牌三轮电动车,致三轮电动车失控后刮撞到路外行人沈某1和沈某2,造成张某、沈某1、沈某2等人受伤,后张某送经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瑞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鉴定:张瑞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77.26mg/100m1。案发后,被告人张瑞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张瑞与与死者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2万元,其行为得到死者近亲属谅解。被告人张瑞与被害人沈某1、沈某2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赔偿两被害人经济损失5万元,其行为得到两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瑞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沈某1的陈述、证人周某1、沈某3的证言、到案经过、报警情况登记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车辆勘验照片、怀远县公安局(怀)公(尸检)鉴(法)字[2017]28号交通事故尸表检验报告、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安徽大禹司法鉴定所皖大禹司鉴[2017]毒检字第157号血样乙醇检验报告、怀远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怀公交认字[2017]第0014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协议书、谅解书、收条、张某住院抢救及死亡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瑞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瑞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有酌情从重处罚情节;但其案发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归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且与被害人及死者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其行为得到被害人及死者近亲属的谅解,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经社区影响评估,被告人张瑞具有缓刑适用条件。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为维护交通运输安全,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瑞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章鸿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龙法院诫勉语:张瑞你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一)项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