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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民终5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上海申孚投资有限公司诉储达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桂云,上海申孚投资有限公司,储达,迟旭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53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桂云,女,193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申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峨山路111号4号楼342室。法定代表人:张来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建,上海达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储达,男,1972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迟旭红,女,197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平,上海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于桂云、上海申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储达、迟旭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13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桂云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于桂云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韩朝炜审 判 员  胡玉凌代理审判员  庞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闫伟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