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81民初2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波大榭开发区泓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大榭开发区泓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81民初2765号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章丘区刁镇化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唐一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揭金平,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泓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大榭开发区兴港路82号1幢1-2车间。法定代表人:胡仙道,董事长。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泉集团)与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泓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鑫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圣泉集团委托诉讼代理人揭金平到庭参加诉讼,泓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圣泉集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泓鑫公司偿还货款1703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2.涉诉费用由泓鑫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泓鑫公司多次从我公司采购呋喃树脂,截至2016年12月31日,经双方对账,尚欠我公司货款170301元未支付。经我公司催要,泓鑫公司拒不付款,为维护我公司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泓鑫公司在本案诉讼中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圣泉集团向本院提交企业应收账款核对单一份。经审查,上述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圣泉集团与泓鑫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泓鑫公司多次向圣泉集团购买树脂等化工产品。2016年12月31日,双方对账时,圣泉集团在《应收账款核对单》中列明泓鑫公司截止2016年12月31日的欠款数额为170301元,泓鑫公司在《应收账款核对单》中“1.证明无误”处加盖被告公章,认可欠款为170301元。至本案审理终结,泓鑫公司尚欠圣泉集团货款共计170301元仍未偿还。本院认为,圣泉集团与泓鑫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现圣泉集团基于买卖合同关系要求泓鑫公司支付货物价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截止本案审理终结前,泓鑫公司尚欠圣泉集团货款170301元,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泓鑫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圣泉集团要求泓鑫公司支付货款及以欠款数额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泓鑫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据此,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宁波大榭开发区泓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济南圣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0301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70301元为基数,自2017年5月1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53元,保全费147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良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焦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