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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民初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谢连如与王方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连如,王方忠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699号原告:谢连如,男,1961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军(原告之表弟),男,住山东省高唐县。被告:王方忠,男,1981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连如诉被告王方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连如撤回起诉。案件受��费175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谢连如负担。审判员  孙立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东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