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民终2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周济来与岳阳市国泰阳光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补正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民终2357号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对上诉人周济来与被上诉人岳阳市国泰阳光老年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湘06民终235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湘06民终2357号民事判决书中第9页第15行“垫付的费用13748.21元”补正为“垫付的费用24376.21元”。审判长 李朝阳审判员 华 雷审判员 徐 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马任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