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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4民初1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突泉县隆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谢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突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突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突泉县隆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谢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4民初1251号原告:突泉县隆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突泉县隆达世纪城门市楼。社会信用代码:91152224065038456M法定代表人:冉敬国,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凤慧,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该公司职工。被告:谢燕,女,40岁,干部,住突泉县。原告突泉县隆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一、要求被告给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共计977.60元;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突泉县隆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突泉县隆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0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张国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车兵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