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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执392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玉林市神洲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玉林市神洲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正晨石化有限公司,吕钊华,朱凤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执392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住所地:玉林市民主中路***号。负责人:彭春祥,行长。委托代理人:冯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员工。委托代理人:姚瑞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员工。被执行人:玉林市神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玉林市万良路南侧。法定代表人:吕钊华,经理。被执行人:南宁市正晨石化有���公司。住所地:南宁市西乡塘区种园东八路*号万豪时代广场**楼*********房。法定代表人:苏广宏,经理。被执行人:吕钊华,男,1975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被执行人:朱凤玉,女,198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博白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与被执行人玉林市神洲商贸有限公司、南宁市正晨石化有限公司、吕钊华、朱凤玉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已作出(2015)玉中民二初字第2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南宁市正晨石化有限公司所有的座落于广西隆安县(国营浪湾华侨农场)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号:隆安国用(2007)第363、364、365号】。在执行过程中,分别冻结了被执行人玉林市神洲���贸有限公司在广西北流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金额500万元,投资占比10%)、广西博白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金额500万元,投资占比10%)、广西陆川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金额500万元,投资占比10%)、广西兴业柳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资金额500万元,投资占比5%)的股权。但上述查封的财产因涉嫌刑事案件均被柳州市公安局城中分局首封,本院为轮后查封,且该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因此,本院所查封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廉雄审判员  何 晖审判员  陈劲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宏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