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某1与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1445号原告:张某1,女,1966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委托代理人:赵平,驻马店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张某2,男,195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被告:张某3,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原告张某1诉被告张某2、张某3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某1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0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审判员 沈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