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申请黄灿烂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黄灿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9执877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黄灿烂,男,汉族,1975年11月13日出生,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申请执行黄灿烂罚金一案中,我院(2015)碚法刑初字第0067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09执8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 判 长 郑洪明审 判 员 陈安燕代理审判员 冯 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