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81执1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刘文、曾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曾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81执158号申请执行人刘文,男,1986年1月16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被执行人曾勇,男,1988年7月9日生,汉族,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申请执行人刘文与被执行人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赣0781民初25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刘文于2017年1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勇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诉讼费550元。被执行人曾勇依法应承担执行费350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曾勇家中留置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2.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起,多次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胡晓星名下相关财产,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曾勇名下有银行存款,没有工商注册信息,没有车辆登记信息,没有房产登记信息。3.据多方了解,被执行人曾勇长期在外务工,申请执行人也没有其行踪,故申请执行人刘文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4.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将被执行人曾勇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对面的方式将被执行人曾勇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未能执行到位的标的30000元及诉讼费550元。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曾勇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刘文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益华审判员 黄 嵘审判员 钟永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钟志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