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民辖终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梁炳旋、邓趣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梁炳旋,邓趣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梁结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7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炳旋,男,197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帅文,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邓趣明,女,198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帅文,广东至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符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梁结宜,女,197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梁炳旋、邓趣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梁结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5民初1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梁炳旋、邓趣明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本案案涉借款、担保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九条“主合同和担保合同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应当根据主合同确定案件管辖”的规定,本案应依据案涉借款合同确定案件管辖。案涉《借款合同》约定合同纠纷的争议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述乙方为本案原审原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方协议选择由原审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本案原审原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潘秀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