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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仲明、张金达买卖合同纠纷执��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仲明,张金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449号申请执行人:陈仲明,男,195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执行人:张金达,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申请执行人陈仲明与被执行人张金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264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后去向不明,其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远不足清偿,且其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执结。现被执行人无房地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审 判 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申训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