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0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宋海红刑罚金、责令退赔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502执651号本院于2017年04月28日依法受理(2016)晋050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关于被执行人宋海红犯诈骗罪中涉案罚金及责令退赔的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海红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502刑初309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发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焦 炜人民审判员 陈粱鹏人民陪审员 王同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苗一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