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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余世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余世根,汪苏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295号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住所地开化县马金镇塘口村。法定代表人:朱方贤。被执行人:余世根,男,1971年9月16日出生,住开化县。被执行人:汪苏娃,女,1972年7月2日出生,住开化县。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与被执行人余世根、汪苏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2016)浙0824民初22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2月20日,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世根、汪苏娃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截止2017年5月23日被执行人余世根、汪苏娃尚欠申请执行人开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塘坞分社借款28975.66元及利息(按判决书确定的计付),应承担案件诉讼费398元,执行费334.6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824执29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瑞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XX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