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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终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洪琳、信义超薄玻璃(东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琳,信义超薄玻璃(东莞)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民终27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洪琳,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信义超薄玻璃(东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贤义,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方整,男,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洪琳因与被上诉��信义超薄玻璃(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16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一、信义公司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洪琳支付病假期间工资2821元;二、驳回洪琳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诉讼费5元,由洪琳负担,免予承担。洪琳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洪琳的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信义公司支付洪琳病假期间工资14377元;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改判信义公司向洪琳支付爱心基金补助费10000元;2.信义公司承担洪琳上诉期间的误工费、车旅费、伙食费等1000元;3.信义公司承担洪琳上诉律师费;4.信义公司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一、原审认定洪琳的病假���间正确,但不应按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病假工资,应以洪琳月平均工资为3860.5元计算病假工资。洪琳入职信义公司处工作以来,一直从事高危高压电工作,信义公司从未按照《电力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标准提供安全保护措施,而且经常加班、倒班,导致洪琳患有双眼结膜炎等,由于洪琳没有经济能力,无法住院治疗,只能请病假短时间去就诊,信义公司没有为洪琳提供病假待遇,还克扣工资,洪琳的工资比同岗位同工龄的同事低800—1500元/月。二、信义公司的爱心基金会设立的目的是帮助每一位员工在患疾病时给予紧急救助,洪琳认为自己的情况完全符合该基金补助的范畴,应当给予补偿。信义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劳动争议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二审法院应当对上诉人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围绕洪琳的上诉主张,其中的误工费、车旅费、伙食费及上诉律师费主张均未经仲裁和一审程序,本院不予审查,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信义公司应向洪琳支付的病假工资是多少;二、信义公司是否应向洪琳支付爱心基金补助费10000元。焦点一。关于病假工资,洪琳主张应以月平均工资3860.5元计算。本院认为,首先,信义公司与洪琳均确认洪琳请病假的日期,原审法院对洪琳病假期间的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其次,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可知,病假工资的计算是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的80%,而非月平均工资的80%,因此,洪琳要求病假工资以其月平均工资3860.5元进行计算的诉请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信义公司在二审庭审中同意洪琳的病假工资均按1510元/月的标准进行计算,故信义公司需支付洪琳的病假工资为1510元/月×80%30天80天=3221元。焦点二。信义公司与洪琳均未能提交洪琳加入爱心基金会时签订的协议书,但根据洪琳一审时向法院提交的《爱心基金管理制度》,洪琳所患疾病不属于爱心基金补助标准范围,故洪琳要求信义公司支付爱心基金补助费10000元,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洪琳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鉴于信义公司二审确认了更高的计算标准,此对洪琳有利,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16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1972民初116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限信义超薄玻璃(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洪琳支付病假期间工资3221元;三、驳回洪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由洪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晓艳审 判 员  雷德强代理审判员  杨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梁艳君���淑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