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7民初5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谈建英与上海红晨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谈建英,上海红晨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7民初5299号原告:谈建英,女,1960年5月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上海红晨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法定代表人:季资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绍平,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谈建英诉被告上海红晨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以被告已一次性补偿原告经济损失2,500元,双方已和解了结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谈建英撤回对被告上海红晨木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属自行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谈建英撤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减半收取544元,由原告谈建英负担(已付)。审判员 俞贵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泽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