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3刑初2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欧延辉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延辉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103刑初269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延辉,男,1971年10月16日出生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家住永州市冷水滩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该局决定取保候审。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7]2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延辉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涧平、被告人欧延辉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8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欧延辉驾驶湘M×××××普通两轮摩托车途径冷水滩区零陵南路黄泥井路段时,被永州市交警支队凤凰园大队路面执勤民警拦截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2.21mg/100ml。该院以被告人欧延辉犯危险驾驶罪,提请法庭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欧延辉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照片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延辉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欧延辉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欧延辉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欧延辉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延辉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张艳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谢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