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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催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国芯半导体(仪征)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芯半导体(仪征)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2民催39号申请人:国芯半导体(仪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经济开发区闽泰大道*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1586682992K法定代表人:松尾浩三,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万松,江苏江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国芯半导体(仪征)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7年4月1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1300051/43541465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6年10月24日、出票金额50000元、出票人浙江月立电器有限公司、收款人佛山市顺德区友基电子有限公司、付款行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巷支行、背书人佛山市顺���区友基电子有限公司等,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国芯半导体(仪征)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国芯半导体(仪征)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 红审 判 员  宋国梁人民陪审员  童松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施梦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