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02执1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化书深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化书深,曹海霞,张小路,刘康,樊伟,王山,刘子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1391号申请执行人: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临沂市兰山区红旗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72926695-4。法定代表人:马金香,经理。被执行人:化书深,男,1977年7月30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号。被执行人:曹海霞,女,1978年3月3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号。被执行人:张小路,女,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号。被执行人:刘康,男,1987年9月12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室。被执行人:樊伟,女,1988年6月23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委。被执行人:王山,男,1987年12月27日生,汉族,临沂市罗庄区号。被执行人:刘子艳,女,1945年6月4日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号。本案在执行临沂市兰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化书深、曹海霞、张小路、刘康、樊伟、王山、刘子艳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表示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西亮审判员 刘 进审判员 程 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德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