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422执2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刘赵林罚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宾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422执214号被执行人刘赵林��男,197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盘锦市兴隆台区兴海街道瀚新花园社区紫润茗都小区24-1-301号,无业。本院在执行刘赵林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主动提出分期给付罚金款,2017年2月28日给付一万元,余款每年年末之前给付一万元,直至付清为止,如刘赵林不能按期给付,法院依法强制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6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新宾刑初字第00170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分期协议履行,本院依法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景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