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2民初6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鄞州中河鼎升窗帘经营部与宁波斯特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鄞州中河鼎升窗帘经营部,宁波斯特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2民初6977号原告:宁波市鄞州中河鼎升窗帘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中河街道宋诏桥村。经营者:陈壮怀,男,1978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桃江县。被告:宁波斯特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826NH08)。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诚信路***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宁波市鄞州中河鼎升窗帘经营部与被告宁波斯特沃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宁波市鄞州中河鼎升窗帘经营部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鄞州中河鼎升窗帘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市鄞州中河鼎升窗帘经营部负担。审 判 员 李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郑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