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02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南京玄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与被执行人胡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京玄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胡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02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南京玄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月苑一村。负责人:杨利兴,该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继飞,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胡国军,男,1974年7月25日生,汉族,户藉地在南京市玄武区。南京玄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红山分公司(以下简称玄武物业红山公司)与胡国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102民初13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胡国军未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玄武物业红山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合计4559.9元、违约金及诉讼费等。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胡国军下落不明,在南京市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胡国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物业管理服务费、公共能耗费合计4559.9元、违约金及诉讼费等。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书面认可本院的调查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焦宜春审判员 牛利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黎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