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韩秀英和长治市规划勘测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纠纷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秀英,长治市规划勘测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402行初79号原告韩秀英,女,195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治市城区。被告长治市规划勘测局,住所地长治市英雄中路81号。法定代表人赵强,该局局长。原告韩秀英诉被告长治市规划勘测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受理。经审查,原告韩秀英申请被告长治市规划勘测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因被告长治市规划勘测局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答复,原告韩秀英向长治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长治市人民政府经审理,于2017年2月16日作出长政行复(2016)14号行政复议决定,责令长治市规划勘测局依法对申请人韩秀英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答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已送达申请��和被申请人,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韩秀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再次要求长治市规划勘测局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因此诉求已受生效行政复议决定所羁束,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韩秀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韩秀英。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杜有利审判员 杜树升审判员 张 鹏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候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