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8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庆国与张显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国,张显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660号原告张庆国,现住扶余市。被告张显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国与被告张显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员 徐冬颖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