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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81民初1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庆国与张显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庆国,张显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81民初1660号原告张庆国,现住扶余市。被告张显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庆国与被告张显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庆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余款25元由本院退回给原告。审 判 员  徐冬颖人民陪审员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刘绪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