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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申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如亚非法行医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3刑申54号张如亚:你为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不服南召县人民法院(2015)南召刑初字��142号刑事判决,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申诉人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行医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你作为注册地为汝州市杨楼乡耿庄卫生室的乡村医生,超出申请的执业地点从事医疗活动,致一人轻度残疾,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至于你的申诉理由,经查:《卫生部关于非法行医犯罪条件征询意见函的复函》中明确超出执业地点行医构成非法行医,卫生部《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对该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但不能因此理解为该行为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公安机关讯问笔录和有关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及其他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了受害人的损伤与你的行为有因果关系。因此一审法院据此以非法行医罪对你定罪处罚定性准确,���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