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03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为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北为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刘培乾,刘春梅,杜国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3执899号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唐家墩路32号A栋。法定代表人李军,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为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麻城市中馆驿镇金畈村。法定代表人洪付坤,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法定代表人刘培乾,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培乾,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襄樊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刘春梅,女,197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襄樊市樊城区。被执行人杜国彤,男,196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襄樊市襄城区。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为一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湖北天舟科技有限公司、刘培乾、刘春梅、杜国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7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武汉东创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江汉民二初字第0177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立即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曾凡平审判员 邓 军审判员 李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