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23行初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绍光、刘创诉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其他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绍光,刘创,雅安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川1823行初16号原告刘绍光,男,生于1926年11月24日,住雅安市雨城区。原告刘创,男,生于1983年5月11日,住雅安市雨城区。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刘玉申,男,生于1953年5月1日,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徐跃,系雅安市金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雅安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南坝东街2号。法定代表人曾伟,��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黄刚,系被告职工。委托代理人车忠虎,系四川同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绍光、刘创诉雅安市国土资源局履行其他行政管理行政登记一案中,原告刘绍光、刘创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绍光、刘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绍光、刘创承担。审判��王红审判员 郑开萍审判员 李 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瑶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