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5民初5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9
案件名称
阜南县宾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李治锋、苏州奥鼎工艺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南县宾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治锋,苏州奥鼎工艺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5495号原告:阜南县宾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法定代表人:韩其军,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宽,安徽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治锋,男,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被告:苏州奥鼎工艺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法定代表人:陆权贞,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阜南县宾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治峰、苏州奥鼎工艺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在审理中,原告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南县宾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80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阜南县宾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阜南县宾缘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文光人民陪审员 答侠利人民陪审员 李西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胡雅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