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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民再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庄梅兰、刘伟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庄梅兰,刘伟,林萍,苏东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再3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庄梅兰,女,198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林萍,女,195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月英,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刘伟,男,198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苏东发,男,1981年3月6日出生,汉族,现在押于福清监狱。再审申请人庄梅兰因与被申请人林萍、二审上诉人刘伟、二审被上诉人苏东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榕民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8日作出(2016)闽民申1484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庄梅兰、被申请人林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月英、二审上诉人刘伟到庭参加诉讼,二审被上诉人苏东发因在押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庄梅兰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苏东发长期有购买体育彩票、六合彩、赌博等恶习。苏东发已因诈骗学生学费近17万元,而被福州市闽侯县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现在服刑中。苏东发的犯罪行为也可印证,苏东发所借款项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再审申请人与苏东发在案涉借款发生时均有稳定的工作和收入,这些收入完全足以支持夫妻共同生活所需的开支。并且,再审申请人与苏东发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并未进行重大的投资经营活动,这一事实与苏东发的巨额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认定不符。林萍与苏东发的借贷关系是经由其女儿陈佳婧而产生的,陈佳婧作为苏东发的同事,她清楚并且明知苏东发只是一名普通教师,并无偿还数十万借款的能力,但她为赚取高额利息,在隐瞒了其家属的情况下无任何抵押和担保地大胆借出数十万。苏东发提供的银行对账单显示,其向林萍借的钱是当天就转给了别人,再审申请人对于苏东发在外借款一事根本不可能知情,更不可能用到该笔借款。因此,相关借款必然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恳请法院撤销该判决,启动再审程序,改判再审申请人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申请人林萍辩称,一、2013年5月11日,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东发以经营项目需要资金为由,向答辩人林萍借款人民币50万元。上述借款发生在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属于共同债务,答辩人庄梅兰本应承担连带责任。本案经过多次庭审,被答辩人均无法提供客观证据证明本案款项系苏东发因赌博、购买六合彩等不法行为而产生的债务。苏东发及庄梅兰有为了逃避债务而离婚之嫌。由此不得不让答辩人对苏东发所做的“承认其借款系用于个人赌博挥霍,并没有用于家庭夫妻共同生活”的笔录的真实性产生怀疑。二、在原一审庭审中,我们了解到苏东发在学校周边经营了“华莱士”、“DIY布偶店”、“文印公司”等活动,庄梅兰不仅知道此事,而且也曾到过现场。且庭审中,答辩人提交的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苏东发银行流水亦可见,被答辩人庄梅兰同苏东发短期内有大量的资金往来。该份银行流水同被答辩人再审申请中提供的其与苏东发的银行往来流水相差甚大,该份银行流水账单不仅证明被答辩人有恶意逃避债务之嫌,而且进一步证明了本案的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因此,本案被答辩人庄梅兰在再审申请中提供的证据,都不足以证明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除外情形。三、本案中,原二审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完全正确。鉴于本案的借款发生在二人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二审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规定作出判决,系完全正确的。据此,根据上述规定,苏东发的借款人民币50万元依法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答辩人庄梅兰应对自己与苏东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承担共同偿还责任。故请求贵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予以维持原二审判决,驳回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以维护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及维护司法权威。二审上诉人刘伟的意见与林萍相同。二审被上诉人苏东发未意见。本院再审认为,苏东发是否将讼争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生产经营系认定庄梅兰是否应当承担本案讼争借款偿还责任的重要依据,原审未查清该基本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榕民终字第427号民事判决及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2014)台民初字第14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赵永凌审判员  邱 平审判员  林 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 锋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