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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3执字第68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宋金华、胡桂荣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金华,胡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3执字第68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宋金华,男,1960年8月12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被执行人胡桂荣,男,1976年7月16日生,汉族,湖南省常宁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宋金华与被执行人胡桂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胡桂荣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胡桂荣下落不明,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钟宝先审 判 员  黄敬敏审 判 员  袁长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 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