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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23民初11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欧大志与刘兴伟、朱祥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大志,刘兴伟,朱祥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3民初1130号之一原告:欧大志,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现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刘兴伟,男,1966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朱祥娣,女,196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受理的原告欧大志与被告刘兴伟、朱祥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彭俊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彭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