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3执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许建辉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95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许建辉,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7)闽0303执95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建辉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