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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3执9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许建辉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建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3执952号之一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许建辉,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本院于二○一七年六月十九日作出(2017)闽0303执952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已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许建辉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铸荣执行员  吴元阳执行员  陈国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方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