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26执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黄东与罗江县众城页岩砖厂刘福国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罗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东,罗江县众城页岩砖厂,刘福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罗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26执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东,男,1981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四川省罗江县。被执行人:罗江县众城页岩砖厂,住所地罗江县白马关镇三叉河村9组。投资人:叶祥俊,负责人。被执行人:刘福国,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金堂县。本院在执行黄东与罗江县众城页岩砖厂、刘福国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罗江县人民法院的(2016)川0626民初3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罗江县众城页岩砖厂、刘福国的银行存款4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鲁万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阳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