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30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XX刚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XX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怀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730执233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董燕被执行人XX刚,男,1971年5月11日出生,住所地怀来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来县支行申请执行XX刚合同纠纷一案,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司法查控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怀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730民初7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可恢复申请执行。执行员 张甲辰执行员 奚静春执行员 王永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