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2执13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吴虞与杨凤德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虞,杨凤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2执13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吴虞。被执行人:杨凤德。我院受理的吴虞诉杨凤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15)西法民初字第52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杨凤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吴虞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现依法查询杨凤德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经查唯一回迁房不具备处置条件,其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驰原代理审判员 翟亚芸代理审判员 毛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