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保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张福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保324号被保全人张福生,1,46岁,1970-06-2500:00:00.0出生,地址河北省献县。被保全人张东生,1,47岁,1969-11-0100:00:00.0出生,地址同上。被保全人献县兴沃建筑器材厂,地址献县。法定代表人张福生被保全人献县信安达建材经销处,地址同上法定代表人张东生被保全人王常想,2,45岁,1972-01-0900:00:00.0出生,地址沧州市献县。被保全人张红威,1,23岁,1993-11-0100:00:00.0出生,地址同上。被保全人北京宏威旭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法定代表人王常想本院在审理申请人牛焕岐与被申请人张东生、王常想、张红威、张福生、北京宏威旭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献县信安达建材经销处、献县兴沃建筑器材厂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各被申请人在价值1000万元以内予以查封(或扣押、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牛焕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东生、王常想、张红威、张福生、北京宏威旭升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献县信安达建材经销处、献县兴沃建筑器材厂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员 纪 凯书记员 赵中玮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