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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执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周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扣 划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丁某,男,1978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秀谷镇。被执行人朱某,男,1987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金溪县浒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丁某与被执行人朱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在诉讼过程中,于2016年10月2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朱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荆公分理处6228481758674937570账户存款38000元。现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朱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荆公分理处6228481758674937570账户存款的冻结。二、扣划被执行人朱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分行荆公分理处6228481758674937570账户存款38859元至金溪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西省金溪县工商银行江西省分行金溪县支行帐号:1511206029200129927-101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爱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桂明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