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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5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书同诉杨顺利、赵建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同,杨顺利,赵建军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560号原告:王书同,男,1958年8月8日生,汉族,泽州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史艳飞,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顺利,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泽州县人,农民。被告:赵建军,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泽州县人,农民。原告王书同诉被告杨顺利、赵建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王书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建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同撤回对被告赵建军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程志亮人民陪审员  韩会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晋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