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书同诉杨顺利、赵建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同,杨顺利,赵建军
案由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5民初560号原告:王书同,男,1958年8月8日生,汉族,泽州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史艳飞,山西权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顺利,男,1963年9月20日生,汉族,泽州县人,农民。被告:赵建军,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泽州县人,农民。原告王书同诉被告杨顺利、赵建军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王书同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赵建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书同撤回对被告赵建军的起诉。审 判 长 王建国人民陪审员 程志亮人民陪审员 韩会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晋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