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执恢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奥明亮与燕小军刚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奥明亮,燕小军,李云云,刘改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39号申请执行人奥明亮,男,196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干河南路西51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6110040273。被执行人燕小军,男,1984年3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迎宾广场附近香格里拉饭店,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403042378。被执行人李云云,男,198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玻璃厂被2排3号,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408186119。被执行人刘改芬,女,1984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公民身份号码:612722198411195382。本院在执行奥明亮依据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50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燕小军、李云云、刘改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三被执行人燕小军、李云云���刘改芬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三被执行人燕小军、李云云、刘改芬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一、偿还申请人奥明亮借款本金22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7月28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已偿还2万元);二、负担案件受理费2300元、执行费32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银行系统调查,均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高胜强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