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任常松 与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常松,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735号申请执行人:任常松,男,生于1964年1月22日,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什邡市。法定代表人:代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任常松等人与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等系列案件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什邡市响簧煤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扣留、提取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大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谭 渤 超 微信公众号“”